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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
日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抑制银行机构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垒大户”等行为,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改善银企关系,优化信贷资源配置。
据了解,《通知》具体包括十二部分,从充分认识联合授信的重要意义、及时确定企业名单、异地机构积极加入联合授信、加强联合风险防控、压实牵头银行责任、强化履职问责、深化银企合作、进一步发挥自律组织作用、发挥与债委会的协同作用、做好与打击逃废债工作的衔接、加大政策宣传、规范信息报送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加强联合风险防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科学把握联合授信政策要求,加强信息共享,提升风险监测预警效率,完善风险处置预案,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同时,应当完善信贷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质量监测,扎实做好贷款“三查”,履行独立审查程序,不得盲目依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标准,也不得为争取客户放松风险管理要求,坚决避免过度竞争和“搭便车”“垒大户”等行为。
强化履职问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联合授信工作要求纳入信贷管理体系,强化考核问责。对工作推诿、不配合报送数据、拒不参加联席会议、拒不执行联合授信委员会决议的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对符合联合授信组建条件、无客观困难、应当加入但不加入联合授信机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具备履职能力但推诿扯皮、拒不履职的牵头银行,各银保监局要在现场检查立项、重大风险处置调查中给予特别关注。对不审慎和违规授信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通知》还提出,做好与打击逃废债工作的衔接。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联合授信委员会加强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信息共享,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积极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若发现企业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将有关信息通报成员单位,通知成员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保全资产,要求企业限期纠正,并通过适当形式与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对逃废金融债务企业进行失信惩戒。
下一步,银保监将持续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工作,努力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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