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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来源: 政务大厅环保窗口 发布时间: 2022-05-18 08:43:00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22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7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条件

            ①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村镇建设规划,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②符合国家及本省、市产业政策;
        ③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④污染物达标排放;
        ⑤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⑥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要求。

        申报材料

        ①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
        ②县(市、区)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
        ③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审批、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责任科室

        环境影响评价科

        办事地点

        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环保窗口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2229322

        投诉电话

        2229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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