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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市市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认定及处置规定

        来源: 监测站 发布时间: 2022-07-12 14:45:00

        晋城市市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认定及处置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防止人为因素干扰导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参照环保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晋城市市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

        第三条  弄虚作假行为界定

            (一)遮挡、堵塞、破坏采样头或采样管道;在采样系统加装过滤装置或吸附材料;故意对采样管、采样风机或采样系统以及采样口周围局部环境进行人为干扰的。

            (二)人为断电影响监测数据完整性。人为断电情形判定为以下情况之一:

        1、月度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重污染时间段停电,在日均值统计时使污染物浓度日变化峰值无法客观体现的;

        2、全市或区域重污染天气时停电,在月均值统计时重污染过程无法客观体现的。

            (三)非运营单位人员擅自进入采样区域或机房的。

            (四)对市控空气质量监测站、采样头进行喷水的。

            (五)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运维人员和监督检查人员对自动监测设施进行运维、检查的。

            (六)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空气自动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七)擅自变更、移动环境监测点位。

            (八)因保障不力(如无计划停电)影响监测数据完整性。

            (九)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发现弄虚作假监测数据的,该点位当日数据按照该点位历史最高日均值(臭氧按照O3-8h)计算。

        第五条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由晋城市beat365简易版网页_365足球_365bet在线网址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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